【圆明网】山东昌邑市59岁法轮功学员王素珍女士,十一次被绑架,多次被非法劳教迫害,丈夫被一次次的惊吓、折腾的患心脏病,在2007年去世,时年54岁。近日,王素珍女士控告元凶江泽民犯下诽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关押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
下面是王素珍陈述的控告事由:
我叫王素珍,是1996年1月份炼的法轮功,炼功后身体很多顽疾不治自好,使我身心得到了健康,思想得到了升华,家庭和睦。因为我炼功,我丈夫也跟着受益很大,十多年的脑血栓好了,八年没吃药身体很好。
1999年7月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国家机器、电视、媒体、军队、各级公、检、法、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对法轮功进行铺天盖地的诽谤、诬陷、造谣与疯狂迫害,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等谎言来煽动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还成立了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国保大队、洗脑班。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本人深受其害,曾被非法抄家3次,绑架十一次。
第一次绑架:1999年7月19日在潍坊客车上非法绑架到饮马计生办关押4天,不给饭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次绑架:1999年10月一天晚上,村委的人和民警从家里绑架到饮马计生办车库,男女老少十几个人关在一起18天,拿钱回家的,那时是梨成熟时期,因我不在家,我家的梨园损失很大,这也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三次绑架:1999年12月16日在天安门广场被非法绑架关了两天后被村委和饮马派出所去的人带回,去接时村委书记给我家计上了2000元的陈欠,在计生办非法关了4天,送昌邑非法拘留半个月后,又被非法关在计生办1 个月,被勒索钱才回家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四次绑架: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村委和饮马派出所的人从我家里非法绑架到饮马计生办车库,男女老少十多个人关在一起,不让上厕所,非法关押1个多月后绝食回家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五次绑架:200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们都睡了,村委书记和饮马派出所的人把我家的门砸开把我强行带走,非法关押在饮马东南村村委十几天,绝食五天回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六次绑架:2002年12月我在家中被昌邑“610”的人非法绑架、非法抄家,(放像机、大法书、师父像等)非法拘留1个月,(拘留期间因我不照相就用三角带打我,我绝食就找人野蛮灌食,铐在外面冻我,打掉了我的牙)又企图送王村劳教我,因体检不合格,劳教所拒收,只好把我拉回派出所(当时已是大年三十),打电话叫我家人拿1000元钱来赎我回家。要钱的时候从来不给开收据。(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七次绑架:2003年3月5日被绑架到饮马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非法劳教二年。在江泽民淫威下,昌邑610办公室、饮马派出所今天来骚扰,明天来恐吓,今天来绑架,明天又劳教。我丈夫被一次次的惊吓、折腾的得了心脏病,在2007年去世了,时年54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八次绑架:2008年7月9日我在家洗衣服,饮马派出所的几个人非法闯进我家强行把我抬起来扔在车上(摔得我浑身剧痛,受了很重的摔伤,鞋子都被摔掉了),非法抄家后被绑架到派出所(抄走一个mp3和一张师父像),到了派出所后,他们搬出许多大法书,说是从我家抄走的,来捏造证据,企图劳教我,当天下午我被送到昌邑看守所非法拘留一个月,在看守所的第20天左右的时间,我开始绝食,几天后看守所里的社会犯对看守人员说这么热的天,这样不行,快让他回家吧,当天看守所给我家人打电话,让我家人接我回家,回家后派出所的人不断来我家骚扰,我的身体还没有康复,就去了外地我的一个亲戚家住了几个月。在我不在家期间派出所又到我家去过几次,找不到我就再没找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陷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九次绑架:2009年2月9日晚上全家正在吃饭,饮马派出所来了4个人想强行绑架我,我的女儿把着车门,大儿媳妇挡在车前保护我,他们打电话叫来了好多警察,把我和我的女儿一块绑架了,第二天把我女儿放了,而我被非法劳教一年半。(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次绑架:2010年7月饮马镇委的人和山阴村委把我绑架到洗脑班,非法关押7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一次绑架:2011年8月的一天早上吃饭的时候,昌邑来了几个人带着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闯入我家搜了个遍,也没有搜到什么,就把我非法绑架到洗脑班关押7天,在关押期间吃的是凉馒头,喝的是凉水,连睡觉都戴着手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以上对我的多次绑架和抄家仅仅是因为我学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我学大法后的改变在我们村是有目共睹的,身上的病好了不说,人也变的善良。事实证明法轮功对社会,对民族有百利而无一害。江泽民发动这场迫害,使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甚至在迫害中失去生命,制造的冤案罄竹难书,直接违犯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根据刑法规定,对我本人也犯下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虐待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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